标题:
qsf-2016-330005
琼商展〔2016〕248号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会展主管部门、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机构):
《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5〕19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商财〔2016〕148号)印发后,市县会展管理部门、会展企业(机构)对两个文件中的若干问题存在疑问。为了规范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省级以上部门”,适用于市县政府。资金申请主体应为省级以上部门或市县政府授权的承办单位。
二、申请单位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提出的会展项目,同时包括会议和展览项目的,符合支持条件和标准的会议、展览项目视为两个独立的项目,可以分别申报。
三、《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省外参展商”包括参展的省外企业(机构)在海南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四、《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获得国际会展业认证”,包括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管理协会(iaem)、国际会议中心协会(aipc)、国际专业会议组织者协会(iapco)、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展览局(bie)、国际会议专家联合会()、国际会议观光局协会()、独立组展商学会(siso)、奖励旅游及旅行经理人学会()、亚洲会议暨旅游局协会()、亚洲会展协会联盟(afeca)、欧洲会展旅游城市联盟()等组织,取得认证的机构或项目。
五、《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申办费”,包括品牌使用费及场地、宣传推广、嘉宾邀请、交通等项目落地费。
六、市县会展管理部门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核查项目总结材料时,应重点核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与酒店出具的住宿人员名单是否一致(工作单位、电话、邮箱可视情提供)。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签到表”,包括纸质签到表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参会人员签到的凭证。
七、会议、节庆、展览活动跨市县举办的,申请单位应向第一主办地(即第一场活动所在市县)会展管理部门申报,由第一主办地会展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核查及初审工作。
八、《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不适用于拨付省级以上部门(含市县政府)引进在海南省举办的国内外大型会展项目的申办费。
省级以上部门(含市县政府)引进在海南省举办的国内外大型会展项目完成后,由省商务厅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按程序将申办费拨付到申请单位。
本通知可在海南省政府网站(www.hainan.gov.cn)、海南省商务厅网站(www.dofcom.gov.cn)查看和下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省商务厅会展处梁泽,电话:65365086;省财政厅企业处罗清明,电话:68533706。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商务厅办公室2016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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